第一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不可抗拒客观因素等,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同学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由系主任、班主任、系教学秘书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
第二条对预申请缓考的同学,必须考前办理,考试之后申请补办手续一律无效,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 已办理缓考的同学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按违纪处理,成绩按O分计,不允许参加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任何学生缓考机会只有一次;
第五条补考同学不允许申请缓考;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