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一个良好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正常学期期末考试、补考、毕业生毕业前补考。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笔记、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物品带入座位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3、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无故旷考者;
5、互借计算器等文具。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l、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2、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数字及公式者。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l、偷看他人试卷:
2、偷看书籍、笔记、纸条等;
3、考试中传递纸条:索要或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开卷考试互借书籍资料者:
5、利用传呼、手机、电子词典作弊者。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l、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传递试卷者。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以上违纪现象以外的违纪行为,参照前五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有违纪行为,成绩均记“0”分,且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直接挂科。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