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院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学院资金及时到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的时限
1、每年招收的新生(包括进修生),应在入学报到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然后办理其他入学手续;
2、在校生应在每学年九月份开学两周内交纳学费(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3、实行2+1模式的班级、第三学年的学费应在实习前由各系同财务处协商指定收费时间,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发生变动的,应从教务处下发有关学籍变动的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按新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缴费的标准
1、新生学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规定、以及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批准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2、往届在校生的学费标准原则上按入学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3、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的收费标准:
(1)、休学、停学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缴纳学杂费,复学后按其所在班级收费标准缴纳;
(2)、留级学生:按留级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3)、转专业学生:按新专业标准缴费。
三、学生退款的有关规定
1、转专业的学生,新专业收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可凭原缴费收据和转专业的有关手续,办理差额部分的退款;新专业收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需凭原缴费收据,补足交纳所差部分;
2、学生因故退学,根据退学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缴纳的学费、宿费,由财务处折算退还部分费用;预缴的教材款由教材科进行核定后,由财务处退款。
四、欠费的处理办法
1、经院长批准已达到缓交时限仍欠费的同学学籍不予注册;
2、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费者,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3、毕业前欠费的同学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相关问题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在校生学期注册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五、缓交学费的规定
缓交学费原则上不予批准。对特殊的困难学生,应由生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出具特困证明,本人提出缓交申请,由各系认真进行核实,经过调查确认后、经教务处长、主管院长批准,可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缓交期限尚未交齐费用者,按第四条处理。
六、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分工
每学期放假前由财务处确定缴费的时间、地点及具体收取工作并通知各系。各系负责组织督促学生交费。学籍发生变动的由教务处学籍科通知各系及财务处。
财务处在每学期收费结束后应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反馈给教务处学籍科、学生处及各系,以便及时处理。
七、学生缴费后应妥善保存缴费收据,以便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