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 2021-08-05 作者:教务处 点击:

 为了规范我院中等专业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籍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2003年4月23日颁发的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和我院中等专业学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中等专业学生及五年制高职前三年教育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院招收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限。考生应在开学前一个月之内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历证明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后,我院在两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省招生办录取取得学籍(五年制高职必须经省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办理新生录取时间为秋季一次。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康复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参加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分学年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取消学籍。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退学费。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分为理论成绩和技能成绩;按教学大纲及教学大纲规定理论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技能考核按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级评定成绩:操行成绩指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  
    第六条考核结果是确定学生科目是否重修、留、降级的依据。我院学生学习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条思想品德课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心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指定医院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八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在每学年初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或由学校发单科结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处批准,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同等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的互认,须有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三章  学制
    第十一条我院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等专业教育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起点的中等专业教育学制为一年半或二年。
    第十二条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入学一年后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批可参加社会创业,工学交替,边工边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下一年级相同学习程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学生申请工学交替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实践活动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须经学校批准。工学交替离校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校或转专业学习,时间限定在入学一年半之内。转校或转专业可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校原则上在同类学校的相同专业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转校、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即可;
    (2)、学生转入本省内其他学校,须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独立设置高职院校招收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及普通中专学校在未实行注册招生期间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跨省转校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并报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我院可以接受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根据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同一学年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应予留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
    第二十条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补考(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可以重修,须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时间允许条件下)。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培养补偿费(按全年总学时和学费平均计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教务部门考核合格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下列证明可作为学校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免修课程资格的参考:
    1、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结业证书。
    2、与本校同层次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学业成绩单。
    3、教育、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4、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颁发的会考成绩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就学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和本人健康状况提出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个或二个学年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后,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报学校所属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l、休学次数超过规定(含每次休学不超过一年)者;留级及推迟毕业时间超过允许修业年限者:
    2、在同一学年内考核(经补考)成绩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学生不准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在校期间夜不归宿、吸毒,不准违反道德法规或学生守则;如果有上述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故意损坏公物的其他违纪行为,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造成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学生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l、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打骂教师、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扰乱阻碍执行公务、行凶、赌博、偷窃、吸毒等屡教不改者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6、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再次违反者:
    7、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者(1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凡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使其认错悔改,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本人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要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到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
第十章  毕业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准许毕业。未经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毕业生办理验印时间每年一至二次。
    第四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仍有部分课程(包括实习和设计)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或操行评定,两年内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两年后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有就业指导机构,向毕业生提供用人信息及服务。同时鼓励学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
    第四十三条我院设置五年一贯制和“3+2”分段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完前三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因家庭困难等其他原因,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可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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